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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调查及代理报案
商业秘密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商业秘密侵权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代理委托流程

  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不同于民事诉讼与行政举报等处理方式,其有着显而易见的有效成果,同时也有着较大的风险。结合青岛汉邦调查公司之前所处理的代理报案案件,汉邦调查公司通常采取如下措施接受客户委托,敬请客户仔细阅读如下流程:

  1、案件初期评估流程

  针对客户所咨询案件,汉邦调查公司将采取充分的前期评估过程。此过程建立在保密协议的基础之上(即具体沟通案件时青岛汉邦调查公司需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并约定协议保密内容及不可影响业务实际签约等因素)。在基础保密协议签署的情况下,汉邦调查公司需要当事人提供基础的法律文件,并就案件大致情况进行模型推敲,就案件是否满足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初期评估。

  2、案件中期评估流程

针对客户初步所提供的案件模型,一旦确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确定可以进行刑事打击的基础之上,双方进行相关资料的交换和具体信息的交流,由我方专业团队为当事人出具初步的案件风险评估书,并附加证据调查计划。如客户认同案件风险评估书与证据调查计划,将可签署首期的证据收集委托协议,并视进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的沟通、制作过程。

  3、案件报案程序启动

  针对客户案件初期调查结果,制定详尽的报案证据材料清单并加以固定化,对案件所需鉴定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进行评估,不断修正案件证据思路,并沟通相关公安机关,就案件在公安机关的受理流程进行初步的测试。

  4、案件立案程序

  针对客户案件所整理的报案材料与报案材料,沟通立案程序。就立案所需证据进行补充,以达公安机关要求。立案过程,配合证据固化与修正,安排部署立案后搜查和证据链规划,以期将案件更加固化。

  流程化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报案代理服务

  商业秘密刑事法犯罪公安报案的成功取决于扎实的证据材料,同时在高智商犯罪报案过程中更需要精准的把握报案时间、案件管辖、第三方司法鉴定、侵权损失鉴定评估等。多起高智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公安立案的成功经验让百策调查公司更容易把握案件本质,借助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和侵权损失评估等多种因素,描述案件基础情况获得公安机关的认可,同时上述经验更保证了百策调查公司所代理的报案、立案案件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促使案件能够有效进行下去。

  为此,青岛汉邦调查公司提供的配套服务如下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

  代理(经侦)报案、立案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公安报案、立案代理费用构成与说明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公安查处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作流程。其过程中需要证据调查、证据公证、证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损失鉴定报告等,所以一般此类案件费用较一般民事诉讼案件较高,除了标准的证据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外,当事人还需支出司法鉴定费用、损失评估费用等层面,并且此类报告需要委托制作多份,以清晰的证据链条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方能使案件在公安机关通过。故,当事人在委托前需要多费用有充足的预算,但此费用也不会高的离谱,毕竟投资和回报是正常的比例方才有市场可行性。同时百策调查公司有多种方案可供当事人选择,其实现诉求。

  报案须知

  1、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要立案追究的。

  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立案应当而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现存在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至于犯罪的过程、具体情节等,在立案时难以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当然能够提供更多犯罪事实的信息也有利于法定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2)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即指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存在,包括犯罪行已经存在、正在进行、正在预备三种存在情况。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不能口说无凭。商业秘密刑事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侵权证据齐全,但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实际案例中有提供侵权产品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

  2、经侦部门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是立案程序的最后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只有“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结果。

  (1)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决定不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以便控告人据此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3)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主要是针对“决定不立案”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六机关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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